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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被评论者指出,其真正意图并非简单的“团结”倡导,而是北京试图将自身的意识形态管辖权延伸至国境之外——凡是被认定为“分裂”“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论与行为,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都可能被纳入这套法律的规制范围。这一说法值得我们认真追问:一个执政党,凭什么拥有定义“团结”与“分裂”、定义谁是“敌人”谁是“同志”的绝对权力?

在任何一个宪政民主国家,民族关系、族群矛盾固然存在,但处理方式是通过独立司法、自由媒体、多元政治竞争与公开辩论去协商与制衡,而不是由执政党单方面立法、单方面解释、单方面执法。当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宣传权都集中于同一个权力中心手中时,“团结”这个词就不再是社会共识的产物,而成为压制异见、强化管控的工具。谁被划为“破坏团结”,谁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最终解释权只掌握在权力者自己手中,普通公民、少数族群、海外人士都可能在毫无司法救济的情况下被贴上标签。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类立法所宣称的“域外效力”,实质上是把一个国家内部的威权治理逻辑,投射到全球公共空间——试图让海外华人、少数族裔活动者、批评者也自我审查,不敢公开发声。这恰恰暴露出体制的脆弱:一个真正拥有民意基础与制度自信的政府,不需要靠扩张性立法去压制批评者的声音;唯有缺乏选票授权、惧怕真实民意表达的一党专政体制,才需要不断织密法网、扩大管辖,把“团结”变成排除异议、巩固权力的护身符。

历史反复证明,靠强制维系的“团结”是脆弱的团结,靠恐惧维系的“稳定”是虚假的稳定。真正的民族和谐、社会凝聚,只能建立在公民权利被平等保障、司法独立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救济、新闻与言论自由能让矛盾被公开讨论和化解的基础之上。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不是西方的“奢侈品”,而是任何多族群、多元社会避免强权任意定义、任意惩罚的制度保险。

对每一位关心中国前途的公民而言,这部法律再次提醒我们:当一个政权可以随意重新划定“忠诚”与“背叛”的边界,并试图把这条边界延伸到你我所在的每一个角落时,唯有推动建立宪政民主、权力制衡与独立司法的制度框架,才能让“团结”回归其应有的含义——基于自由意志的共同体,而非基于恐惧的服从。

新闻背景:本文评论所依据的原始报道见 Deutsche Welle: DW-WORLD.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