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政部新出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表面上只是一份规范性的行政文件,实则是对公民结社自由的又一次系统性绞杀。办法要求社团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符合条件的必须建立党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开展党的相关工作”——换言之,无论一个社团大小、性质如何,最终都要向同一个权力中心低头。这不是“规范管理”,而是把结社自由彻底并入党的行政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与2001年旧办法相比,新规不仅延续了对地域性、宗亲性分支机构的限制,更将“不予登记”升级为“不得设立”,并首次写入党的全面领导条款。这一变化的时间线本身就值得追问:为何在公民社会已经历2014年以来持续打压、独立NGO几近绝迹之后,当局仍要继续加码?答案并不复杂——只要还存在哪怕是官方认证、由体制内人士主导的社团组织,只要这些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形成跨地域、跨系统的联系与串联,权力就无法安心。哪怕是听话的“白手套”,也要被拴上更短的链子。
这正是极权体制的一贯逻辑:害怕的不是某个具体组织的“违规”,而是害怕人与人之间自发的连接本身。姓氏宗亲会、地域性团体、名称相近的团体统统被禁止设立分支,理由各异,实质只有一个——防止民间社会形成任何不受党直接掌控的组织节点。学者所言“原子化个人”并非夸张之词,而是精准描述了这种治理术:把社会切割成一个个孤立的原子,任何试图重新连接的努力,都被视为潜在的政治风险。
如果结社自由必须以党组织的存在为前提,那么“社团”这个词本身就已经名不副实。真正的公民社会组织,理应独立于任何执政党,代表的是公民自发的意愿与利益,而不是权力机关的延伸。而在一党专政、权力不受选票制约、司法不能独立裁断行政权边界的体制下,任何“依法治理”的说辞都可能沦为权力扩张的遮羞布——因为制定规则的、执行规则的、解释规则的,最终都是同一个不受制衡的政党。
这类问题的根源,从来不在某一份行政办法的具体条文,而在于制度本身缺乏宪政框架下的权力制衡:没有独立于执政党的司法体系去审查行政规章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结社自由;没有代议民主机制让公民的呼声真正影响立法;没有新闻与言论自由让此类规定在出台前经受公共辩论的检验。唯有确立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保障公民的结社、言论与新闻自由,才能让“社会团体”真正回归其本义——公民自发联合、自我组织、自我治理的空间,而不是权力网络中又一根收紧的绳索。
新闻背景:本文评论所依据的原始报道见 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