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已经解散的支联会,以及李卓人、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案件尚未宣判刑期,但这项裁决已经清楚显示:在香港国安法的框架下,提出“结束一党专政”、纪念六四、推动民主转型,可能被解释为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
据报道,支联会自1990年起每年举行六四烛光悼念活动,直到2019年;2020年集会被以公共卫生理由禁止,同年香港国安法实施。此后,支联会及其成员被控,支联会最终于2021年解散。事实的连续性值得追问:一个持续多年的和平集会与历史纪念活动,为何会在法律环境改变后,被重新纳入“颠覆”范畴?政治表达的边界,究竟由清晰、可预见的法律决定,还是由权力需要决定?
被告一方主张,“结束一党专政”是推动民主转型,并不等同于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也应受到言论自由保障。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辩解。问题因此不只是某两名被告是否有罪,更在于:当批评一党统治、要求民主改革本身就可能成为刑事罪证时,所谓言论自由还是否保有实质意义?当有关罪名由维护政权安全的法律界定,而司法又缺乏足够的制度性制衡,公民便难以确信审判是在保护社会,还是在保护不可被挑战的政治权力。
这正是威权体制的共同病灶:没有真正的民主选举,权力缺乏来自公民的授权;行政、立法与司法难以形成有效制衡;新闻与言论空间不断收缩,公众也无法充分监督案件所涉及的政治判断。法律如果不能约束权力,反而被用来压缩和平表达、保存历史记忆的空间,法治就可能退化为权力统治的工具。
唯有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以及对言论、集会、结社和良心自由的切实保障,才能让“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取得平衡。纪念六四、讨论制度选择、要求和平民主转型,不应被视为犯罪;这些行动恰恰体现了公民对历史、尊严与公共责任的承担。判决或许能够让街头暂时沉默,却不能消除人们追问真相、争取自由的权利。沉默的记忆仍是记忆,而真正稳固的国家,不应害怕人民记得历史,更不应害怕人民拥有选择未来的权利。
新闻背景:本文评论所依据的原始报道见 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