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之锋在狱中再次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并当庭认罪;这项罪名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对于一个已经因“初选47人案”服刑、预计原本于2027年获释的人来说,新的指控意味着刑罚和牢狱可能被无限延长。美国政界人士及多个国际人权组织因此谴责案件属于政治迫害,并呼吁立即释放他。
这里最值得追问的,不只是黄之锋是否认罪,而是一个人为什么会在最高可判终身监禁的罪名面前认罪。认罪未必等于事实和正义获得了确认;在长期羁押、重刑威胁和政治压力之下,它也可能只是被告试图降低风险、争取有限生存空间的选择。真正需要检验的,是指控是否清晰具体,行为在发生时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以及被告是否拥有独立、公正、公开的审判保障。
据报道,控方重点指向香港众志在2019年至2020年间开展的国际媒体与政治行动;有关组织已在2020年国安法实施时解散。人权组织还指出,部分所谓证据发生在国安法出台之前,甚至涉及转发前同事内容。若一部后来制定的法律,被用来追究此前的和平政治表达,法律的基本原则——明确性、可预见性和不溯及既往——就遭到严重挑战。若“争取外国制裁”或“结束一党专政”等政治主张本身即可成为重罪依据,那么所谓国家安全,实际上就被扩大为禁止异议、禁止组织和禁止国际发声的工具。
香港问题的根源,不在某一名活动人士,也不在某一条孤立罪名,而在权力缺乏约束的制度环境:没有真正的民主选举,行政权压倒立法与司法,法庭在国安案件中受指定机制和政治框架影响,媒体与言论空间持续收缩。当同一套权力既能制定宽泛罪名,又能推动起诉、控制政治环境并影响司法运行,法律便可能从保护权利的边界,蜕变为统治者压制社会的外衣。
公民的尊严,不应取决于他是否赞成政府;和平表达、结社、参加政治活动以及向国际社会求助,都是基本自由。唯有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自由选举和切实的人权保障,才能让国家安全服务于人民,而不是让人民臣服于权力。声援黄之锋,正是在捍卫一个朴素原则:争取自由不是犯罪,批评政府也不应成为失去自由的理由。
新闻背景:本文评论所依据的原始报道见 新闻 - 美国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