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报道,有评论指出,在中共的法律架构下,台湾人无需经过任何“恢复国籍”手续,当局在法律上早已预设对其拥有完全管辖权。这一现象看似技术性的法律细节,实则折射出一党专政体制最根本的权力逻辑:主权者单方面宣布对个体的支配权,而个体毫无置喙与拒绝之余地。
值得追问的是: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理应基于个人意愿与正当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司法救济,缺一不可。而当一个政权可以绕过这些程序,径直宣称“你早已是我的国民”,这已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赤裸裸的权力宣示:法律不是保障权利的框架,而是权力自我扩张的工具。
这种逻辑并非孤例。从新疆的“再教育”、香港的国安法域外适用,到对海外华人、留学生的“长臂管辖”传闻,中共治理术的共同特征是:权力先于法律,法律服务于权力,而非约束权力。在缺乏独立司法与多党竞争的体制下,任何“法律”都可以被随时重新解释,任何身份认定都可以被单方面宣告,公民(或“被认定的公民”)没有独立法院可以申诉,没有代议机构可以问责,没有新闻媒体可以曝光真相、形成监督压力。
台湾人的处境之所以“更为脆弱”,恰恰因为台湾从未在中共治理下生活,却仍被纳入其自我设定的法律管辖范围——这暴露出问题的本质:这不是国籍法技术问题,而是极权逻辑的对外延伸。一个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旦拥有单方面定义“谁是我的国民”的能力,也就拥有了定义“谁可以被审判、被管控、被消失”的能力。国籍认定权的滥用,与言论审查、司法非独立、异议人士遭跨境追捕等现象,本质上是同一病灶的不同症状:权力不受制衡。
唯有宪政民主,才能让公民身份的认定回归程序正义——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必须有法律明文、司法审查与救济渠道;唯有三权分立,才能防止行政权力将“法律解释权”变成“自我授权书”;唯有司法独立,才能让每一个被单方面“认定”身份的人拥有平等抗辩的可能;唯有新闻与言论自由,才能让这类法律扩权行为在发生之初就被揭露、被质疑、被纠正。
身份不该是强权的赐予或强加,而应是个体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与国家依法尊重的结果。当一个政权可以不经你同意就宣布你是它的“国民”,这本身就是对个人尊严最直接的否定。唯有建立起权力受限、司法独立、公民权利可诉可救济的宪政秩序,这种“法律预设管辖”的荒谬才能被彻底终结。
新闻背景:本文评论所依据的原始报道见 Deutsche Welle: DW-WORLD.DE。
这就是典型的强权与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