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_2359.jpeg

徐春莺被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七年,核心并不在于她是“陆配”,也不在于她曾与大陆人士接触,而在于法院据材料认定:她接受中国大陆相关人士指示,介入台湾选举,并同时涉及地下汇兑、诈欺及伪造文书等罪名。若这些认定经得起证据、辩护与上诉程序的检验,那么任何人——无论身份、籍贯或政治立场——都不能以外国政府指示为名干预民主选举。

但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追问的,不只是“该不该判”,而是民主社会应如何在安全与自由之间划线。正常的两岸交流、政治倡议、意见表达,与接受境外政权指示、委托或资助操纵选举,性质截然不同。法律必须明确界定行为、主观故意和证据标准,司法程序也必须公开、公正,并允许充分辩护和救济。否则,“境外势力”一旦成为弹性过大的政治标签,普通交流者、大陆配偶及特定族群就可能被集体怀疑,公民权利也会在恐惧中萎缩。

台湾面对的风险是真实的,但它之所以能够调查、起诉并由法院审理,正是因为存在选举竞争、相对自由的媒体以及司法审查机制。制度的价值,不是保证每一次判决都无人质疑,而是让判决能够被证据检验、被律师挑战、被更高法院复核,也让政府不能仅凭政治需要定罪。这正是宪政民主与一党专政的根本区别。

从更大的背景看,中国政府若通过个人、团体和资金影响别国政治,根源在于其权力缺乏民主授权与制度制衡;在国内,新闻与言论不自由、司法不独立,公民也缺少监督政府的有效渠道,权力便容易把政治影响包装成国家利益,并向境外延伸。防止渗透不能只靠情报机关和严刑峻法,更需要透明政治资金、独立司法、自由媒体和公众监督。

因此,台湾既要守住选举免受外国政府操控的底线,也必须守住个人尊严、无罪推定和言论自由的底线。真正稳固的民主,不是排斥某种出身,而是惩罚可被证明的违法行为;不是让公民噤声,而是让权力在宪法、选票与法律之下运行。唯有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基本人权获得切实保障,国家才能既抵御外部干预,也避免以内忧之名制造新的不自由。

新闻背景:本文评论所依据的原始报道见 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